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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咪”竟向“三陪女”收“税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2:08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妈咪”除了收取“三陪小姐”的“业务提成”外,每个月还要向每个“三陪女”收取300元的“税钱”。近日,这名“妈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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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59岁的石某是重庆人,大学文化,家住昆明市。2000年1月,石某在官渡区阿拉乡的承包经营某度假村。1年后,她找来了几个同伙负责安排“三陪女”到度假村的桑拿部、客房部进行色情服务,并安排专人在桑拿部收银台收取嫖娼费用和发放避孕套,并详细记录卖淫情况。

  度假村的人都称石某为“石阿姨”。“石阿姨”把所有的“三陪女”进行封闭管理,每个“三陪女”都有自己的工号。她要求“三陪女”不得在度假村内乱走动,“工作”也只能在指定的房间内。“三陪女”出入度假村也要经过“石阿姨”的允许,私自出去的要扣50元,外出购买东西只能在度假村保安的陪同下进行。

  “三陪女”在提供色情服务时,不能直接向“顾客”收取小费,其费用都是事后由客人到吧台结算,不直接付给“三陪女”。每周“石阿姨”都会给“三陪女”发放一次“工资”,“石阿姨”每次提成100元剩下的才按“业绩”发给“三陪女”。“石阿姨”还对每个“三陪女”收取300元的食宿费和300元的“税费”。“石阿姨”让“三陪女”互相联系,介绍到度假村进行色情服务,再经过她挑选后留下“合格”的人。

  2001年12月,“严打”期间,“三陪女”们很害怕,“石阿姨”却告诉大家:“不要怕,这里很安全。”她自己却逃离了昆明。12月6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度假村进行了突击查处,当场抓获了卖淫组织人员,并查获卖淫女31人及10名嫖娼人员,度假村的主要负责人石某则逍遥法外。随后,昆明警方在西双版纳警方的协助下,于2003年6月23日在缅甸将石某抓获归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石某涉嫌犯组织卖淫罪,向官渡法院提起了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石某的犯罪事实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了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以石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柏立诚(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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