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款警察”林福久因受贿贪污终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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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2:08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沈阳7月28日电(王正平、范春生)27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林福久受贿、贪污、重婚案进行了终审宣判:林福久受贿、贪污、重婚罪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其死刑的判决。
今年54岁的林福久原任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有“大款警察”之称。经法院审理查明:林福久于1994年9月至2002年1月间,利用担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税务检查处处长、鞍山市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共受贿45起,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30多万元,其中索贿33起,索贿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69万元。另外,贪污3起,贪污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1万元。 与此同时,林福久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并育有一子,构成了重婚罪。 今年5月27日,鞍山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林福久死刑,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林福久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院。辽宁省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驳回林福久的上诉,维持了对其死刑的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