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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拒付余款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3:03 今晚报

  本报讯李某新婚前,家具公司如期为其送去一套沙发,然而预订的蓝色沙发变成了粉红色。为此,李某拒不支付剩余货款,于是家具公司诉至法院。李某见此情形又提出反诉,以家具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双倍返还订金。两审之后,法院最终判令家具公司按约定更换沙发,李某补齐剩余货款,同时驳回李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2003年5月,李某与一家具公司签订了购买沙发协议书,约定李某购买一款蓝色三件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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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5月18日前交货,货款金额为3700元,李某交付预付金额500元。李某的婚期定于6月22日,由于缺货,该家具公司于6月20日前为李某送去了一套粉红色沙发,但款式一样,质量相当。李某见沙发颜色不符约定,坚决拒付剩余的3200元货款,为此家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履约。

  一审审理中,李某提起反诉,认为家具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其双倍返还订金1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具公司确实存在先行违约的行为,但订金罚则的使用前提应当是因收受订金一方过错而不履行债务。而此案中家具公司并不属于此种情形。为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收到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家具公司为李某运送了符合合同约定款式、质量的沙发,说明其履行了合同。只是在履行时存在一定的瑕疵。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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