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撞死人竟顶包私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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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4:57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咸阳讯(记者 白璐 田月)三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全股股长朱利宏开车撞死人后,不仅没有配合交警部门查清事故真相,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反而弄虚作假、找人顶包。事故发生两个月后,在事情即将败露时,他才向警方投案自首。 交警队安全股长的车撞死清洁工
今年46岁的黄玉梅是三原县环卫处的一名清洁工,家住渠岸乡高里村。今年5月10日晚9时40分许,黄下班后骑人力三轮车回家途经城关镇东三路南段时,被身后一辆车牌号为陕AC9827的小轿车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三原县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肇事车辆是交警大队安全股股长朱利宏的私车,便向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汇报,请求回避。随后,受咸阳市交警支队委托,泾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介入调查。 肇事股长找来“顶包”人 据泾阳县公安局事故科科长郇谊兴介绍,接到支队的电话后,他和队里两名民警于当晚11时许赶到了三原县的事故现场。三原县纪检、交警大队、刑侦等几个部门的负责人当时也都在现场。他们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但并没有见到肇事车的司机。次日凌晨3时许,通过三原县交警大队,他们才见到了肇事车车主朱利宏。据其讲,他的朋友伍海军借了他的车准备回老家,伍驾驶着车辆,他一同前往。事故发生后,他留在现场抢救伤者,伍则离开去找人借钱给伤者救治。据郇科长说,事故发生后大约3天,伍自己来到泾阳县交警大队投案,并承认说当晚是他开车撞死了黄玉梅。 5月24日,泾阳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肇事司机三原县水利局职工伍海军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事故未涉及交警大队内部人员,遵循事故属地处理原则,泾阳县交警大队又将调查案卷交回三原县交警大队。但对于这样的事故认定,死者的丈夫却一直持有异议。 私了者不是真正“凶手” 死者黄玉梅的丈夫丁金学告诉记者,车祸发生后,县上个别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等来到他家说情,要求协议“私了”。丁说,他当时心情非常悲痛,考虑到多种因素,他委托两个朋友出面与对方协商。5月12日,即事发后两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方(伍海军)自愿付给乙方(黄玉梅丈夫丁金学)丧葬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62000元;双方再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及事故的法律刑事责任。 随后的一段时间里,丁金学私下打听到,当时开车撞死他妻子的不是伍海军,而是三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全股股长朱利宏;当时只有朱一人驾车,而且朱还喝了酒。丁金学便将这一情况反映到了三原县交警大队。 事情即将败露 肇事股长自首 据负责该交通事故调查的三原县公安局副局长李西海讲,当时为了回避,事故交给了泾阳县交警大队调查。6月初,泾阳县交警大队把案卷移交过来时,他们也曾听到“肇事司机另有其人”的传言,便要求交警大队再进行复查。由于当时反映人不愿出来作证,所以调查并没有新结果。后来他们又多次接到群众反映,社会上传言也比较多,所以在7月19日,局里专门针对此事成立了复查小组,副局长李西海任组长,纪检、刑侦等部门联合展开复查。在事实已基本查清时,7月26日,朱利宏主动投案自首。目前,朱利宏已被刑事拘留。 能长期隐瞒是否另有“隐情” 原本一件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却被一些人“演绎”得情节曲折。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当时事故现场有目击者看到肇事车上只下来了一个人,这和朱本人原先所说情况不符。 据了解,有关部门在事故现场对朱利宏本人是否喝酒进行了抽血检验,这一举动在最初办案时隐含着什么?司机撞伤人后不先处理事故却“弃车逃逸”去借钱,3天后又投案自首,这符合常理吗?面对这些疑问,泾阳县交警大队最后怎么会认定肇事司机是顶替人伍海军? 面对这一切,我们不禁要问:事件背后是否另有“隐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