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人大代表获刑6个月 被告人庭上说“谢谢”(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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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2:39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昨天下午,丰台首例“公民破坏选举案”一审宣判。丰台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长辛店镇辛庄村村民刘希银有期徒刑6个月。 下午2时,此案在丰台法院大法庭准时开庭,近50名来自丰台各村镇的村民前来旁听。在法庭上,刘希银老实交代了其贿赂选举的整个过程。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人证言、破案经过等材料,均没有表示异议。在每次回答完法庭提问后,他都向法官说“谢谢”。 刘希银的代理律师认为,刘没有前科,是个老实人,在村里人缘很好。“他因不懂法才做出了破坏选举的事。”事后,他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对此,公诉机关也表示同意。 下午3时,休庭10分钟后审判长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刘希银在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以贿赂的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刘希银的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依照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事发之前我根本不懂什么是选举。”刘希银在宣判后说,“直到警察来到我家时,我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我一定会痛改前非的。”刘希银说完后,双手握在一起对面前的七八名记者再次说“谢谢”。 案件回放 今年初,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南沟选区补选一名镇人大代表。 2月24日,刘希银看了选民榜后,发现候选人是申某。刘希银说,他不想选申某,想选原辛庄村书记张某。 后刘希银开始四处动员,并对部分村民承诺一张选票给10元钱。选举结束后,刘希银按承诺将310元钱付给31位村民。刘希银的贿选行为,导致此次补选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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