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国家赔偿金咋缩水34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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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3:2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刘定国傻了眼,昨日他从绵阳直奔省高院申诉 昨日清晨,绵阳晴空万里。为追讨因安县法院错误查封而造成的705万经济损失,已奔波11年之久的养猪大王刘定国,早早就从安县秀水镇家中出发,匆匆赶到绵阳。当刘定国拿到绵阳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翻开长达21页决定书的最后一页时,他傻了眼:中院的决定书上写得很明白,虽然撤销了安县法院(2003)安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但决定
“这完全是不顾事实、不讲法律的决定”,霜发满头的刘定国抬头望了望天空,低沉而有力地说出了四个字“继续申诉”。 中院认定没贴封条未造成直接损失 去年8月9日,安县法院作出(2003)安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因安县法院违法扣押财产,决定赔偿原绵阳市养猪研究所86万余元(本报去年曾报道)。刘定国并未就此罢休,他继续向绵阳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诉书,要求赔偿他10年来的经济损失705万余元。 记者昨日看到了这份令刘定国大声说“不”的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书第11页上写明:“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1993)安法执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及扣押清单,裁定书上写的是扣押原绵阳市养猪研究所全部财产。……1993年7月安县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时未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贴封条,未更换门锁,查封、扣押后养猪大楼、教学大楼、平房36间仍由赔偿请求人在保管,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决定书中,类似的因为没有贴封条、没有更换门锁就不予认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还有几处,刘定国冒火的是“没有贴封条就不是查封,那裁定书上‘扣押原绵阳市养猪研究所全部财产’又怎么解释呢?” 事主质疑 未贴封条难道就不是查封? 坚持打了11年官司,自称对法律已经非常熟悉的刘定国说,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所查封、扣押的财产加贴封条、公告、清点财产、造具清单、指定保管人,都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而不是被执行人的义务;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未加贴封条、没有更换门锁的等等,依然是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性质不会变;并且在法院未指定保管人时,被查封、扣押财产保管责任在人民法院,财产一经查封扣押,非经人民法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动用。针对决定书上所说,刘定国气愤地反问:“这是否意味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没加贴封条、没有更换钥匙、没有公告就等于查封、扣押不成立,赔偿请求人就应当毫无顾忌地去使用?” 绵阳中院还认定,刘定国要安县法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不予支持。 直奔成都 刘定国向省高院申诉 昨日上午,拿着代理人帮忙拟写的申诉书,刘定国冒雨马不停蹄地直奔成都,准备向省高院申诉。昨日下午,本报记者随同刘定国来到省高院,然而由于省高院相关部门下午另有安排,刘定国无法当面递交申诉书,只得走入最近的邮局,将他的申诉书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给省高院告申庭。昨晚,刘定国拖着疲惫的身躯回到绵阳,“已经打了11年官司,我会等到有满意结果的那一天”,刘定国坚定地说。 新闻闪回 法院错误裁定养猪大王落魄 1987年,刘定国创办了四川省第一个民办养猪研究所:绵阳市养猪研究所,其发明的“一根笋”快速育肥法传遍全国。1987年,他投资70多万元建起了五层养猪大楼,年出栏肥猪5000多头。1989年,刘定国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1988年8月,刘定国与雅安某单位签约联办绵阳养猪研究所。1992年11月,亏损50多万元后,双方分道扬镳。1993年6月,因经济纠纷,雅安某单位状告刘定国,1993年7月,刘定国的全部财产被安县法院查封。直到1998年9月,才由法院裁定撤销查封。财产虽然解封了,但研究所全部设备报废。十年官司期间,年近60岁的刘定国不得不到万县(今重庆万州区)、新疆等地打工。2003年8月,随着安县法院对刘定国一案的赔偿决定书下达,前后长达10年之久的轰动全川乃至全国的“养猪大王”刘定国一案终于得到实质上的纠正。记者秦勤张学勇实习生许译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