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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一煤矿主为独吞200万家产雇凶杀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4:1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消息 为了独吞巨额财产,乐山市李家沟煤矿长洪明安雇凶将妻杀害。案发后,身在看守所的洪明安又“委托”死者姐夫陈景春将煤矿低价卖掉。昨日,乐山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洪明安及同谋张自立死刑。然而杀妻案引发的故事还远未结束,洪明安以在押之身委托他人处置涉案煤矿是否合法?作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死者14岁的儿子小蓥能否夺回自己的财产?一时成了众人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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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篇雇凶杀妻

  煤矿老板撞门求救

  1月5日凌晨4点左右,一阵撞门声惊醒了乐山市石麟镇雷光华夫妇。雷打开大门,见一个满头是血,双手被绑的男子躺在门口。他认出这个人正是邻居、当地有名的煤矿老板洪明安。洪迫不及待地叫雷快点去救他妻子李红英,说他家遭抢了。

  接到报案后,石麟镇派出所值班民警赶来,发现女主人李红英躺在卧室床边的地上,早已气绝身亡。法医鉴定系窒息死亡。

  嫌凶锁定男主人

  经现场勘察和走访,民警发现诸多疑点:根据洪明安报案时陈述的情况,犯罪分子应该是从他家临街的晾台外面一根电杆上去的。然后到了晾台,把门打开进去作案,作案后又沿原路逃走。民警勘察发现,犯罪分子遗留的痕迹,只说明他是从此逃走的,不是从此进入的。

  乐山市公安局局长黄若建组织民警召开案情分析会时认为,洪明安背上只有四处伤,而且只伤及表皮。在警方遇到的刑事抢劫案中,如此轻微的伤从来没有遇见过。

  黄若建认为,至少所谓的报案人说了假话。

  独吞财产雇凶杀妻

  办案人员了解到,案发前洪和一名叫张自立的男子来往密切。张自立是五通桥区人,曾因两次盗窃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1月8日凌晨民警将正在打牌的张抓获。张开始百般抵赖,但是面对刑警的各种质问,40分钟后,张交代是受洪明安指使共同作的案。

  洪明安被从医院带回警局。经过4小时审讯,洪交代了杀害妻子李红英的犯罪事实。据了解,洪明安与李红英共同拥有李家沟价值200万元的煤矿。洪明安交代,他和李都是第二次结婚,双方都有各自的子女。其间,李对煤矿管得多一些。表面上看来他没有支配权,所以产生了杀人独霸财产的野心。

  不分主从两人死刑

  昨日,法院公开宣判,洪明安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邀约张自立共谋将被害人李红英杀害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故一审判处洪明安、张自立死刑。

  下篇财产争夺

  死者之子状告姨父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洪明安归案不到一个星期,在看守所内写了一份委托书,全权委托死者姐夫陈景春对李家沟煤矿进行全权处置,包括资产的经营、租赁和转让。李红英被杀的刑事案还没了结,李红英的遗产也没有分割,而陈景春却让死者14岁的儿子在委托书上签字后,将煤矿低价卖出。

  李红英的哥哥李卫东说,2月2日下午,我们到李金华(李卫东的姐姐,陈景春的妻子)的家,找姐谈财产的事。姐说财产的事情必须要处理,然后她就拿出洪明安的委托书,称洪明安于1月13日在看守所里写了一份委托书给陈景春。

  2月3日,陈景春找到李红英的前夫许义洪及14岁的儿子小蓥,拿出一份拟好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在委托书上签了字按了手印。第二天,许义洪和儿子又委托李卫东办理李红英被谋杀后的一切事务,解除2月3日向陈景春、李金华签署的委托书,并对其进行了公证。然而,2月7日,煤矿的张平就给李卫东打来电话,说煤矿已经被陈景春以100万元卖给了穆崇友。

  煤矿究竟价值多少?曾做过煤矿生产矿长的李卫东说,这个矿还可以采3年。而每年采六七万吨没问题。按每吨煤炭利润近80元计算,一年就是400万-500万,3年就可收入1000多万元。李卫东还说,李红英和洪明安的李家沟煤矿,属于工业和企业用煤,煤炭的质量很好。

  既然煤矿还有这么高的利润空间和价值,那么作为孩子姨父、姨母的陈景春、李金华夫妇为何要以1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受害人李红英的儿子小蓥百思不解。于是小蓥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姨父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委托有效”

  今年4月,乐山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认为,五通桥区李家沟煤矿,系李红英与洪明安婚后以洪名义购买,其权属系李、洪共同所有的私营企业。陈景春接受原告小蓥委托授权和被告洪明安委托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处置了李家沟煤矿,该煤矿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已履行完毕,陈景春的代理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蓥要求确认被告陈景春与第三人穆崇友对五通桥区李家沟煤矿买卖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

  小蓥不服要求上诉。省高院已受理此案,定于8月12日再审。

  法学专家 嫌疑人的委托书应视为无效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陈开琦教授和成都市守民律师事务所的李殊律师说,洪明安和张自立应该受到最严厉的刑事处罚。从本案的事实来说,两个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属谋财害命。犯罪的手段也很恶劣,伪造假象。最后的犯罪结果也是将人的生命剥夺,所以应该判处死刑。

  两个专家认为:李红英是被杀害的,她没有留下遗嘱,她本身的遗产就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就是由她的继承人来继承。作为洪明安来讲,法律规定他作为配偶,他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是他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从法律上讲,他已经丧失了继承权,李红英的遗产就应该归其他的继承人来继承。她的继承人应当是她的儿子小蓥。

  洪明安对外委托的时候,他是将全部煤矿所有权委托给陈景春进行处理。他侵犯了小蓥的继承权。这样的委托应是一个无效的委托。陈景春的行为是持无效的委托书去签订转让煤矿的合同。而且转让的价格与煤矿本身的价值悬殊很大。从无效委托的角度来讲,他签订的转让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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