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部分城市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医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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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5:05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 晖)日前,省政府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办医院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指出,鼓励部分城市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兴办民办医院,在大中城市兴办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以及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提供服务的卫生保健机构,健全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增强医疗服
将部分政府所办的城市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医院,是发展民办医院的重要形式和途径之一。各级政府要办好必要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能够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需要、代表区域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即区域内最有实力的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布局合理的提供基本医疗和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血站和急救中心以及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意见指出,现阶段,政府不再举办新的医疗机构。按照有进有退、有保有放的原则,对城市医疗卫生资源的总量、功能、结构和布局进行宏观调控,有些可以合并、兼并,有些可改制或改造为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及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服务的机构。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选择部分公立医院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按程序改制为民办医院。 民办医院的设置主要通过市场进行调节,符合准入标准的民办医院,均可按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立。省政府确定的35个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享有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 民办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民办医院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对民办医院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省税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发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专用发票,供民办医院使用。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民办医院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民办医院、执业人员、大型医用设备和医疗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及执业行为的监督。②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