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成绩好暑假任逍遥16岁学生犯了强奸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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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7:25 大连日报 | |||||||||
本报讯(王盛舒杨春日记者孙健)昨天,记者从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获悉,一名年仅16岁、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李强,近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个案件的发生令知情人震惊,他怎么会走上歧途? 李强的父母和被害人小玲(10岁)的父母相处甚好,李妈平时只要做点儿好吃的,就让儿子李强叫小玲来一起吃。李强对小玲也处处谦让,两个孩子的感情像亲兄妹。去年10月
法院刑事审判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从李强充满忏悔的自述中,大家了解了事情的真相,原来这起不该发生的事件是李强看了黄色录像后惹的祸。 去年7月,正是暑假期间,平时对李强看管甚严的父母,见儿子期末考试成绩不错,暑假期间便允许李强“自由”一个月。突然得到了父母“特赦”的李强像一匹脱了缰的野马,到处跑,结识了比他大两岁的小明。小明家里条件优越,父母整天忙于做生意,渐渐成了当地“小混混”的头儿。一天,小明神秘地把李强拉到家里,拿出了一盘黄色录像带放给李强看。从那以后,李强的脑子里不断浮现出那些画面,总想找个机会亲自效仿一下。终于,一天在小玲到他家玩时,把黑手伸向了年仅10岁的小玲…… 编后话: 李强的结果是个悲剧,人们在为一名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感到惋惜的同时,也应该想到,对于还处在懵懂时期的青少年来说,父母的眼睛不应该仅仅盯在孩子的学习成绩上,对孩子心灵深处的教育更加重要。同时,家长和社会在为孩子创造一个愉快休闲的假期环境时,也同样别忘了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以免他们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也避免他们成为不法行为的加害者。 未成年人犯罪能判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强因犯强奸罪,被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问题学生”不能一推了之本报记者谷国强 在《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系列报道《学生殴打老师折射深层原因》一篇中,记者曾举了近期发生在我市的一个初二学生殴打老师的事例。近日,该学生的母亲向记者反映,孩子已经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但却因此被学校要求转学。 这位母亲告诉记者,为了孩子,她操碎了心。孩子从10个月大的时候就由她一个人带大,在小学六年级前挺听话,学习也不错。小学六年级时,一次被同学带进网吧,从此开始迷恋上网,并开始厌学。尤其是上初中以后,他结交了一些高年级的“问题学生”,性情有了变化,时常打架。她认为,孩子变成这样,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也有一定的责任。如今学校让孩子转学,按现在的有关规定,除了“代管校”之外,孩子根本没有学校可转。她问:“国家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学校这样做对吗?” 针对这位母亲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孩子所在学校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包括公安机关都认为该学生不宜继续在该校上学,因而学校才作出让其尽快转学的决定。他说,早在今年3月份,学校就曾经劝该学生转入“代管校”,如果该学生继续在该校上学,对另一些“问题学生”和孩子本身都没什么好处。最后,该负责人表示,学校将再做一做该学生的思想工作,尽可能让其自愿转学。 针对学生家长和学校双方的意见,记者咨询了有关教育专家。专家认为,这件事情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如果该学生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尚未触犯法律,则应该按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他认为,对于“问题学生”,只要未触犯法律和有关规定,就没有理由要求其转学。学校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而其教育的对象没有好生、差生之分,更不存在所谓“问题学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