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拒绝亲热咬掉新郎嘴唇 法院判故意伤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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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7:42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特约记者龙桥 通讯员汪国献彭太双麻玉国)新婚第二夜,新娘拒绝与新郎同房,并将新郎下唇咬掉。丹江口法院27日一审判决新娘芹芹(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并附带民事赔偿2422.40元。 丹江口市凉水河镇28岁的男子李某,与该市三官殿办事处女青年芹芹自由恋爱,今年1月9日举行了婚礼。当晚,芹芹以新郎李某未扎彩车为由不让碰她,次日晚上,李某又要求
2月19日,芹芹到丹江口市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5月9日,丹江口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李某一怒之下又将芹芹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芹芹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芹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能主动拿钱为李某治疗,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