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水五千吨 换来十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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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9:18 巷报 | |||||||||
对偷水行为进行刑事审判在长春市尚属首次 涉案四人被判刑判罚 巷报记者 俞栋/报道 7月19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自来水案,7月29日上午公布判决结果,被告人丁某以盗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梁某、孙某分别以盗窃罪被一
竹筷别住水表偷水 被告人丁某是长春市二道区海天洗浴中心业主,被告人梁某和孙某是海天洗浴中心的锅炉工。2003年5月15日至2003年10月15日间,丁某指使梁、孙二人在海天洗浴中心相隔24小时轮流烧锅炉时,采用在长春市某小区做物业水暖工的被告人刘某传授的方法,用竹筷别住水表转动部位齿轮,致使水表不走动,从而窃取自来水,用于经营活动。经测试评估,三被告人共窃取自来水5014.4832吨,价值人民币80232元。二道区检察院认为丁、梁、孙三人构成盗窃罪,刘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于7月1日向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涉案四人被判刑 昨日10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孙某犯盗窃罪判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刘某犯传授他人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我省已有规章打击偷水犯罪 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李红侠介绍,2003年8月1日,吉林省公安厅、高法、检察院、建设厅、水利厅、物价局、技术监督局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打击窃水违法犯罪及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纪要》对打击窃水作了具体规定,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证的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并对窃水数量和窃水金额的认定、定罪量刑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开创了全国重点打击窃水犯罪的先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