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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废弃收费站“撞伤”黑龙江七游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9:51 黑龙江日报

  辽宁省普兰店市境内海皮公路上,有关部门留下一个既不收费、又没有及时拆除的“半截子收费站”,20多个月来造成十余起交通事故。哈尔滨市民屠鑫强一家7口人“五一”黄金周期间在此因事故受伤后,近日在当地法院起诉大连三个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这是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国首例状告政府不作为导致交通事故并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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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弃收费站“撞伤”七人

  据哈市市民屠鑫强介绍,今年“五一”黄金周期间,他携亲朋一行7人去大连旅游。5月3日晚,他们驾驶黑A07358号金杯面包车由普兰店驶向皮口,准备去长山岛观光。当日22时20分左右,他们行至海皮公路30公里处,当时路面宽阔平坦,路边没有路灯。虽然路旁出现了前方有收费站、注意减速器等警示标志,但夜色中屠鑫强在前方没有发现任何建筑物及灯光。正在纳闷的时候,他突然发现前方出现了几个高1米左右、上方没有任何灯光警示的障碍物。虽然屠鑫强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但面包车还是撞到了船形障碍物上。原来,这里是一个废弃的“半截子收费站”,只有几个像路障一样的船形底座“埋伏”在路面上。

  原本快乐的旅程转眼间变成了一场噩梦。屠鑫强的面包车右前脸撞上船形底座后向左侧翻倒,屠鑫强上半身被甩出车外,双腿却卡在车内无法动弹。幸好随后行至此地3辆卡玛斯货车,货车司机帮忙将面包车抬起,并将人员救出。车上7人全部受伤,其中屠鑫强的父亲右臂和左腿骨折,岳父右腿膝盖和踝关节处粉碎性骨折,大舅哥腰椎骨折,二姐夫右小腿骨折,一位朋友的父亲骨盆骨折,9岁的外甥女眉骨受伤,屠鑫强的腰椎也受了伤。事发后救护车将他们送往当地医院,当晚抢救费用就花去38000元。因为7人全部受伤,护理比较困难,第二天中午他们又雇救护车将他们送到大连,乘车赶回哈市接受治疗。7人的医疗费用共花去了15万元,加上损毁的车辆,经济损失达20万元。

  “半截子收费站”拆不得?

  在事后的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中,屠鑫强被认定负完全责任。但是,普兰店交警部门在出现场时所说的“该收费站在20多个月中已经造成十余起交通事故,5月3日已是该废弃收费站导致的第三起重大交通事故”引起了屠鑫强和其代理律师———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宝庆的注意。为什么这样一个频频引发交通事故的“半截子收费站”会存在这么长时间呢?

  据了解,频频惹祸的海皮路收费站是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改建道路时施工单位便已将收费广场的水泥路面及防撞岛同步完成,并设置了相应的提示标志。然而,由于普兰店市周边已有两个收费站,普兰店市政府出于区域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考虑,先后两次向大连市政府递交报告,不同意在其境内设立该收费站。大连市政府协调了几次,但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与普兰店市政府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这个建了一半的收费站就此停工搁置。

  屠鑫强觉得,政府部门之间不管有什么问题需要协调,都不该把这样一个随时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拦路虎”长期遗留在这条一级公路上。而且,这个收费站前方如果提示“前方有障碍物”尚能引起司机的注意,“前方有收费站”的警示牌只会让司机更糊涂。另外,在没有路灯的路面上,“半截子收费站”上方既没有警示灯光,船形底座上也没有荧光标志,夜间行车的司机很难发现。

  为了避免更多的过往司机受害,屠鑫强主动向普兰店市交通局提出,自己愿意出钱来拆除这个“半截子收费站”,或者在这些残留的底座周边增设防撞沙桶,以消除或减轻这个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但是,普兰店市交通局表示,这个工程是上级部门批准建设的,他们没有权拆,也不能允许别人添置设施。

  三部门均称无过失

  5月27日,屠鑫强将一纸行政起诉状递交给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普兰店市交通局、普兰店市公安局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请求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其进行赔偿。

  律师刘宝庆认为,这个既不收费、又没有及时拆除的“半截子收费站”,是导致此次车祸的直接原因。尽管这段路上有收费站、限制时速等警示标志并设有减速器,但这些警示标志与实际不符,反而误导了驾车者。因此,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作为这一收费站的组织建设部门,普兰店市交通局作为这一路段的维修、养护与管理部门,普兰店市公安局作为这一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和安全管理方面都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责任。

  7月16日,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三部门都认为自己在此案件中并无过失。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在行政答辩状中写道,交通口岸管理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更没有拆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的权力。普兰店市交通局认为,自己的职责是“负责普兰店各级公路、桥涵防护工程的建设维修”,而海皮路是省级公路,普兰店市交通局无权修建和管理,不应被列为被告。普兰店市公安局认为,海皮路收费站限速、减速、收费站标志和减速器等设施齐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但是,普兰店市公安局在庭审中提到,在今年2月,他们曾经起草了关于该废弃收费站应予整改的报告,该报告发给了公路派出所。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半截子收费站”确实已经构成交通安全隐患。

  政府“无过失”是否可免责

  如果大连三部门真的如他们所说,在这一事件中不存在过失,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了吗?

  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出台之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就在比较研究了国际立法的基础上,撰写了《道路管理瑕疵的赔偿责任》。该文章指出,“道路管理责任属国家赔偿责任,为无过失责任,不以管理者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但须以道路管理及其他公共设施之管理有瑕疵为条件,属于无过失责任或称严格责任。”

  屠鑫强的代理律师刘宝庆认为,道路管理瑕疵的存在并不必然造成经过的每一个人的损害,但只要存在管理瑕疵,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受害者有过失而减轻或免除管理者的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驾驶员及时看到了警示标志,但因未看到有一定高度、必然有灯光的收费站,驾驶员的警醒意识是达不到避免车祸发生的要求的。车祸发生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驾驶员的不注意是与管理机关名不副实的警示标志有关系的。

  刘宝庆认为,大连交通口岸管理局、普兰店市交通局、普兰店市公安局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应作为而不作为,形成道路管理瑕疵,存在不作为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只是管司机的,它的立法主旨是保障交通安全,明确了政府对此应负的职责。”刘宝庆认为,本案作为相关法律完备后的第一起司法案件,对推动我国的司法进程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此案也能使百姓更加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从而增强对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力度。

  新闻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活报)

  作者:4小时大雨考验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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