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首提国家公益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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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9:55 每日新报 | |||||||||
津城盗用燃气第一案昨日移送法院王京涛刘坚张北周莉颖邢泉 新报讯浴池女老板冯某贪图私利,伙同员工孙某采取摘下燃气表的方法,大量盗用天然气点燃锅炉烧水经营,本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报曾报道的这起案件进行审查后,确定冯某等人偷气价值为9.79万余元,检察机关昨天不但据此依法提起公诉,还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孙某私拆燃气
指控事实 犯罪嫌疑人冯某自 2000年9月始经营“红星浴池”。2002年秋天犯罪嫌疑人孙某到该浴池打工,负责司炉。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冯某、孙某经预谋后,由孙某购买了钳子等作案工具,采取拆下燃气计量表,使天然气使用后不能计量的手段,盗用天然气供其锅炉烧水取暖。2003年11月26日经群众举报,燃气集团稽查大队及其公安人员对上述犯罪嫌疑人的盗气行为当场查获。经过科学检测,犯罪嫌疑人冯某、孙某盗窃天然气4450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97902.2元。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盗气金额锁定97902.2元 河西检察院承办人认为案件审查起诉的重点、难点是犯罪数额的认定。经过与燃气集团专家们的多次磋商,在燃气集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首先对拆卸下来的计量表聘请技术监督局进行重新检测,确定能够准确计量后再行使用。其次,请燃气管网的工作人员对案发现场的管道设施恢复原状。在做好上述准备工作的情况下,2004年5月27日,对红星浴池锅炉每小时的用气量进行测试。测试由天津市燃气集团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河西分局的工作人员及该浴池原经理冯某的家属在场。2004年5月 27日上午 11点40分在进行最后安全检查后,正式测试开始,锅炉点火前,计量表读数经现场人员共同确认为000008.2立方米,点火运行 2分30秒,确认计量读数为 000009.1立方米,耗气量0.9立方米。据此,该锅炉每小时耗气量为21.6立方米。该户为经营用气,每日盗气时间按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实际盗窃天数的至少以180天计算。据此该户盗窃燃气量计算结果为: 该户盗窃用气量计算为 21.6立方米 X12X180=46656立方米该户从 2003年 6月至 11月已交 2155立方米气量的气费。 该户盗气量为 46656-2155=44501立方米目前天然气工商户价格为每立方米 2.2元,折合人民币为44501立方米X2.2元 =97902.2元 为什么要提起国家公益公诉? 又讯【记者张北实习生周莉颖通讯员邢泉】昨天上午,公诉机关分别将两名被告人诉至法院,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 据河西区检察院起诉科副科长荣慧珍介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相当部分的犯罪以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为目的,其结果多造成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的物质损失。追究此类案件犯罪分子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并挽回相应的经济损失,体现了刑事法制重要的延伸功能。 那么,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意义又在哪里呢?荣副科长介绍说,第一是涉及重大公益的案件,即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的实际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时,被害单位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便于执行,即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应当积极为追赃做准备,查明赃款去向和犯罪分子可供执行的财产;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求有实现可能时才有提起之必要。三是最低成本,即可以在检察环节完成追缴的就没有必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损失的就不要等到刑事判决之后自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鉴于上述依据及执法的现实意义,为体现检察机关打击追究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冯某、孙某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组撰文(除署名外)新报记者王京涛通讯员刘坚 关键词 国家公益诉讼 国家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重要权利的民事案件,在无人起诉的情况下,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代表国家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诉讼。 两被告人口供证明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冯某供述 “我让孙某买来直角扳子、铅封、细铜丝和钳子等工具,从 2003年 9月开始直到11月26日。我和孙某采取把煤气表摘下来不走字的办法偷盗天然气。我们用天然气烧锅炉、给浴池和淋浴的水加热,给暖气片加热。9、10月份我把表摘下来 5天, 10月 31日开始,暖气开了,我们每天早晨 6点多到7点把表摘下来,7点半以后再把表装上。目的是为了省钱。” 作用:证明犯罪嫌疑人盗窃天然气的动机及过程。 犯罪嫌疑人孙某口供 “冯某让我买来直角扳子、铅封、细铜丝和钳子等工具,从 2003年 9月开始直到11月26日,她让我把计数表摘下来,等查表员查表之前我们再把表装上,另外让赵师傅钉一个小方盒子安在表上,摘表时为了挡住视线。去年9月份那时,我一个月摘过两三次表,一般摘下表走7-8天,然后把表安上走 7-8天,10月份也是这样,11月份天冷了,一天摘一次或者两天摘一次,每次在查表员查表之前必须把表装上。” 作用:证明受冯某指使利用摘下计量表的手段盗窃燃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