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旧观念”有待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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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12:08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海口7月29日电(陈超)我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实施3个多月,记者在采访中得知,由于新法实施时间不长,人们对它尚缺乏足够的认识,特别是在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上,不少当事人、甚至政府职能部门,仍有一些“习惯思维”和“旧标准”有待更新。
退休老教授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已有不少年头,一直都开得稳稳当当。最近却因为一起错不在己的交通事故被人告上法庭,还有可能要为此赔上几万元钱。 事情发生在今年5月30日清晨。王某驾驶着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刚到一丁字路口,正碰上分别骑着两辆自行车的罗某和宋某要过马路。罗、宋两人看早上人少,不愿费事上路口的人行天桥,便横穿机动车道。两人的举动让王某避闪不及,摩托车先刮到罗某自行车的左后侧,再正面撞上宋某自行车的左中部位,两辆自行车损坏,三人都受了伤。 按说事故发生是由于罗、宋两人驾驶非机动车横穿机动车道引起的,王某并无过错。但经检测,王某的摩托车存在后轮制动不合格的故障。最后事故责任认定,罗、宋两人承担70%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 事情过去快一个月时,让王某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罗、宋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王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两人伤势比王某严重,共花掉医疗费5万余元,要求王某赔偿其中的70%,共3.5万元。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龙说,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判定双方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再和过去一样,以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为唯一标准,有过错的罗、宋两人很可能在索赔中告赢没过错的王某。 新法规定,在汽车、摩托车与自行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除非是自行车、行人故意造成的,不然就由汽车、摩托车一方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是自行车、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汽车、摩托车驾驶人又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这样的规定不仅否定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说法,同时人们还要改变“事故责任划分就等于赔偿责任划分”的习惯思维。 对于“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字句,很多人表示不好界定。因为面对突然出现的险情,机动车驾驶者肯定会做出下意识的反应,力求避免或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应该被理解为不仅是事故发生时驾驶者采取的措施,还要包括驾驶者对自己操纵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了解,保证行驶中的机动车不存在因疏于保养而隐藏着故障,譬如刹车失灵等问题。 王某在事故中之所以会避闪不及,可能就与他的摩托车后轮制动不好有很大关系。这就提醒机动车驾驶者,除出险时要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外,更要在平时做好车辆的保养,以减轻事故发生后自己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