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明知自己预售的轿车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仍转手卖给他人,导致买主无法办理车辆牌照,不能使用。为此,买主诉上公堂要求卖方退还车款17.3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3.76余万元。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判令卖方返还买主购车款、车辆购置税、车辆维修费共计20.1万元,同时支付相应利息。
2003年3月19日,齐某与本市一家贸易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齐某从该公司购买一辆
三菱格兰特二手轿车,价款17.3万元,交车时间为收取订金后45天。协议达成后,齐某当天将2万元订金交付该公司,该公司于5月22日将约定汽车交付齐某,与此同时,齐某将购车尾款15.3万元全部交齐,后又代缴了1.16万元车辆购置税,并支付车辆维修费1.6万余元。然而在齐某申请办理汽车牌照时,车辆管理部门以齐某所购车辆不符合牌照办理规定、购买手续有问题为由,拒绝了齐某的请求。齐某为此疑惑万分,后经查才知,其所购买的三菱轿车的原车主郭某是一名香港人,该车在登记时郭某明确申请:“本人申请进口小汽车及安家物品,保证自用,不擅自出售。”据此,该车被列为海关监管车辆。经过核实证据及开庭审理,法院认定了上述事实,认为齐某与贸易公司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我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其买卖关系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孙启明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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