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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打官司:老母亲官司输给“不肖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15: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要把儿子赶出家门有理却不合法

  70多岁的杨阿婆实在是想不通,儿子不肖,她诉诸法院要求儿子搬走,难道不合情理吗?法院为何判她败诉呢?

  母告子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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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阿婆泣不成声地对法官说,她早年丧夫,含辛茹苦将儿子抚养成人,把所有的房屋、店铺交给儿子经营和使用。谁知岁数日长,儿子却不知图报,经常对其恶言相向,还欲将其赶出家门。

  母亲杨阿婆一气之下起诉亲生儿子,要求其搬走,腾退出所住的房屋。这是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的一起因房屋引起纠纷的母告子官司。法院依法进行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杨阿婆败诉,驳回诉讼请求,其子可以继续在家中居住。

  遗产经改建性质有变

  杨阿婆认为,法院没有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直说判错了。那么,法院是否真的判错了,为何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呢?

  原来,法院受理了杨阿婆告子的案件后,展开了详尽的调查。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经审理后查明:杨阿婆要求儿子腾退的房产,原是杨阿婆之父的财产。1985年开始将原房屋拆除重建,由杨阿婆在海外的兄弟出资,杨阿婆儿子负责打理改建事宜,于1987年建成。房屋的国土使用证中“土地使用者”为杨阿婆之父,“建设个人”是杨阿婆。该房产至今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建成后有3间店铺,其中一间由杨阿婆儿子居住并使用,另外两间则由杨阿婆出租给他人使用。

  据此,法院认为:本案属房屋腾退纠纷,焦点在于杨阿婆儿子对房屋是否拥有一份额。原、被告是母子关系,房屋原是杨阿婆父亲的遗产,但经改建后,已不全是遗产的性质,而是经重建后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根据重建时的情况来看,建房资金是由杨阿婆的兄弟出资,而建房的各项事宜则主要是由杨阿婆儿子负责。被告对该房屋的建成有一定的贡献,且被告是家庭成员之一,原告又没有提供证据明确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以及被告对此房屋没有使用权。综合以上情况来看,法院认为,杨阿婆要求其子将正在使用的房屋腾退给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杨阿婆可要求儿子赡养

  杨阿婆告子败诉后,不少群众议论纷纷,觉得这样的判决是“依法”却不“依理”。大多数人都同情杨阿婆,认为既然儿子对杨阿婆不好,不尽赡养义务,杨阿婆就有理由把他赶走。

  对此看法,法官作了解释。法官认为,杨阿婆在诉讼请求只有一项要求,即“被告将现居住的房屋腾退给原告”,并未明确表示其儿子未尽赡养义务。对此法院采取了“不告不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对没有明确请求事项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即杨阿婆提出其子未对其履行赡养义务,仅作为请求判被告腾退房屋的理由,而不是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故法院认为此事与本案无关,对此不作审查。

  那么杨阿婆应该怎么办呢?法官指出,《婚姻法》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杨阿婆已自有居住地方,如杨阿婆确实生活困难,可另案起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提出具体的赡养要求,法院应依法受理。

  ·钟哲平 张镇山·(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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