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男孩索赎金被判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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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20:32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近日,因参与绑架一名6岁小男孩的犯罪活动,21岁的山东人王某被朝阳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用来通知小孩家人并索要赎金的一部手机被依法没收。 2003年12月2日7时许,正在上学路上的明明(化名)在经过朝阳区马各庄某废品收购站时,被王某的同伙劫持,后藏匿于一水泥管内。随后两个小时内,王某多次打电话向明明
作者:李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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