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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频频遇偷拍 手机拍照地方立法仍遭专家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23:56 中国新闻网

  可拍照手机面世不过两年多,市场需求用“井喷”来形容毫不为过。据统计,去年全球可拍照手机销量8400万部,占全部手机销售量的16%;据预测,今年可拍照手机销售量将达2.55亿部,占总销售量的44%。但是,持续旺销的可拍照手机也带来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网站上日益泛滥的用手机偷拍下的女性隐私照片。

  女性遭遇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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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某公司职员刘小姐对记者说,前两天她在西单一家大商场门口,看到一个年轻小伙子坐在那里摆弄着手机:“当时我觉得他可能是在偷拍照片,就躲得远远的走开了,万一被偷拍了还不知会有什么后果呢。”刘小姐说,“网上流传的偷拍的照片多着呢,随便打开一个网站就会看到,而且主角大多是衣着性感的女性,有些更是穿着低胸、宽身上衣等相当暴露的偷拍照片。”为了验证,记者上网搜索,果然在多个网站发现大量手机偷拍的女性胸部、臀部、腿部的照片,而且多数是在一些公共场所近距离偷拍的,点击率都在千次以上。记者留意到,偷拍的照片一般没有暴露被偷拍者的相貌,最多只能看到1/4个脸,很多都是从背后或低角度偷拍的。

  据了解,目前很多手机配有蓝牙、彩信等无线传输功能,偷拍者可轻而易举地将偷拍的照片传入互联网,散播速度极快,对受害人的伤害难以挽回。很多人对此十分担忧:“随时随地都有可能被偷拍,太没安全感了。”刘小姐愤慨地说:“这种偷拍个人隐私的行为到底算不算违法,能不能规定不能用拍照手机啊?”

  禁止偷拍存在法律空白

  一位20岁出头的大男孩表示有不同意见:“现在手机广告都有偷拍的片断,比如某著名品牌手机的广告,就是一个美女在大街上走时,一个小伙子拿着照相手机如痴如醉地对着美女拍。如果不偷拍隐私部位,就没什么大不了的。”持这种观念的年轻人相当多,由于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偷拍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除非偷拍的照片被广为传播后涉嫌侵犯民事方面的肖像等隐私权或刑事方面的侮辱罪,被偷拍后前去报案的人很少,具体到手机偷拍行为,法律更是一片空白。

  不过,昨天有媒体报道说,为解决拍照手机带来的偷拍难题,深圳正考虑通过立法来限制拍照手机的使用。据悉,今年深圳市“两会”期间,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丽等11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限制使用照相手机保护公民隐私的议案》。王丽认为,用照相手机偷拍女性的“隐私部位”并发送到网站传播,这严重侵害了女性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还有人把偷拍来的女性照片用于非法的商业目的,如卖给黄色音像制品公司谋取不义之财。王丽希望深圳市政府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某些特定场所禁用照相手机,以保护公民隐私权。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近日答复称,对于限制照相手机的使用,待条件成熟时深圳市将立法加以明确。另外,有关场所的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限制在自己场所内使用照相手机。在这份答复中,深圳市法制办特别提到“是否利用行政手段在特定场所内限制使用照相手机,涉及公权利对私权利的干预,应谨慎为之。”

  地方立法遭遇专家质疑

  实际上,对可能引发的偷拍问题,在拍照手机刚面世时就引发争论。曾有很多人主张禁止拍照手机买卖,但最终信息产业部认定,拍摄功能只是该手机功能中的一种,不能因噎废食。因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分析说,深圳立法限制使用拍照手机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深圳人大所立地方性法规不宜对全国性问题作出硬性规定,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国家法规没有禁止可拍照手机的生产和销售,那么商家就有权生产并销售,消费者也有权购买并使用,如果地方性法规限制消费者使用可拍照手机,与国家基本大法就相抵触,有可能引发侵犯通信自由的系列官司。在实践中,也会涉及外地人短期内到深圳出差或旅游所带来的通信难题。

  姜明安认为,偷拍问题的存在并不能归结于拍照手机,拍照手机只是一种工具,限制了拍照手机的使用,偷拍者完全可以用越来越小巧的照相机来偷拍,因此解决偷拍问题的关键是立法打击、惩罚偷拍这种行为。

  据了解,拟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将偷拍等行为列入处罚范围,并明确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将被处以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国家安全部门正在起草《国家安全法》,该法将规定哪些器材可以民用,哪些器材只能由公安、安全部门使用,这部法律有可能促使有关部门制定拍照手机的生产标准。

  北京中允律师事务所饶峙律师认为,打击偷拍行为,关键是要让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人付出严重的代价。同时也要保护合法偷拍,按照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的前提下,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就不是“非法证据”,比如受害妇女用手机偷拍的关于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照片等等。此外,法规还应为新闻单位把偷拍作为一种采访手段留下保护空间。

  (来源:北京晚报,作者:杨昌平、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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