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辽宁省消费者维权有了“尚方宝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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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07:52 大连晚报 | |||||||||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省消费者维权有了“尚方宝剑”本报记者 卓升 实习生 张洪娜 吴瑶君 本报讯《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在全省实施。据介绍,这部法规是经过两年酝酿,四易其稿和公开听证,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辽宁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地方立法的一次突破。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对现行《消法》做了细化和补充,比较突出的特点有四个方面:一是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经营者的义务由现行《消法》的10条扩充到25条,并涵盖了当前消费者关注的新的消费方式和消费领域。二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具可操作性。《规定》对许多条款都进行了细化,如将欺诈行为细分为10种。三是强化了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规定了政府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内容重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四是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此外,8月1日新法规实施后,“无因退货”的规定将停止执行,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商品七日内保持原样的不再能够单方面要求退货。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做出此类承诺,消协将依据经营者的承诺调解此类消费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