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道外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押犯打死在押犯 公安局救助8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10:30 生活报 | |||||||||
2002年,犯罪嫌疑人唐永鹏因涉嫌销赃罪被羁押到哈市道外公安分局看守所,4个小时后,唐永鹏被同监的在押犯打死在看守所内。随后,道外公安分局付给唐永鹏的家属8万元,双方达成处理协议。此后,唐妻田淑芬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此事件时有欺瞒行为,遂将其告上法庭。而道外法院的判决却称,此案应由打死唐的5人承担赔偿责任,与道外公安分局无关。
据唐的妻子田淑芬讲,她爱人唐永鹏是收废品的,2002年12月8日16时,哈市道外公安机关通知她称,唐永鹏因涉嫌销赃罪被抓获,并被送到看守所。次日,公安机关再次把田淑芬找去,并告诉她唐永鹏在看守所里被同监的犯人打死。 2003年1月14日,哈市道外公安分局与唐妻关于唐在羁押期间死亡一事达成处理协议,其内容大致为,道外公安分局已经查明唐的死亡原因,认定造成唐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道外公安分局多方筹集资金,一次性救助唐的家属8万元人民币(包含现已扣押伤害唐的犯罪嫌疑人1.1万元);唐的家属对唐在道外公安分局看守所羁押期间的死因及处理过程无异议,不要求道外公安分局在经济上给予赔偿;唐的所有家属在唐善后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后,对道外公安分局不得再就此事向有关部门提出任何要求等。 同年1月15日,道外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示了一份关于唐永鹏死亡情况的介绍:唐于2002年12月8日16时,从航运看守所转到道外公安分局看守所,被安排到303号监室,进入监室后,在押人员张守俊、马跃林、陈岩、王宪东等人不守监规踢打唐的胸腹部,致使其脏器大量失血死亡。 2003年4月,田淑芬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此事时有欺瞒行为,便到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赔偿。2003年5月15日,道外区法院下发了一份行政裁定书,认为无法律依据,驳回起诉。2003年6月23日,哈市中级法院下发行政裁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田淑芬等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应当先向哈市道外公安分局申请赔偿请求,如果道外公安分局不予确认,拒不做出赔偿处理,逾期后田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田到公安机关提起赔偿申请,仅就田与公安机关签订的处理协议,不能认定田已提起赔偿申请。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003年12月18日,哈市道外区法院下发了行政赔偿判决,称唐在押期间被同监犯人打死,而田在诉讼中并未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公安机关有疏于管理和不及时对唐进行抢救的证据,因而无法认定唐的死亡与公安机关行使职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唐的死亡由张等5人的行为造成,既不是受害人自己的行为,也不是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原因应归责于张等5人,其损害赔偿应由5人承担。 2003年12月30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唐在监中被打死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参与打死唐永鹏的张守俊死刑,马跃林死刑,陈岩死刑,郑松柏无期徒刑,王宪东有期徒刑15年。驳回田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