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今日起对饮用水源的保护纳入法治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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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07:22 杭州日报 |
杭州日报讯 从今天起,我市对饮用水源的保护纳入了法治轨道。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8月1日开始生效。 采沙船淡出视线 在江河里采沙似乎是件正常的事情,但今天起实施的饮用水源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开山采石、采沙和围水造田。这意味着我市钱塘江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采沙船,将淡出人们的视线。市环保局局长陶柏文告诉记者,“采沙不仅会引起水体浑浊,其产生的油污还会严重破坏周边植被”。 船舶厂只拆不建 船舶制造、修理厂产生的油污,会严重影响水质。条例实施后,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同时,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应当限期拆除。根据规定,码头还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陶柏文透露,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还禁止停泊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 有毒物远离保护区 条例规定,保护区禁止设立装卸生活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运输剧毒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等措施。另外,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必须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突发事故及时报告 根据条例,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在两小时内报告当地环护部门。 针对突发情况,市、区、县(市)政府必须制订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发出公告,环保部门应当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最高罚款接近百万 陶柏文局长介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的行为,擅自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行为,将被处以三千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最高可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讯员晏利扬 实习生陈之卿 记者张伟达 杭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