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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被告人丢车又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09:04 每日新报

  购买时未办“过户”二手桑塔纳竟是赃物张北周莉颖刘虹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周莉颖通讯员刘虹】直到被公安机关查扣,原告何先生才知道自己购买的二手桑塔纳竟是一辆赃车,何先生以侵权为由将卖车给他的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购车款。昨天上午,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原告何先生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了支持,同样是从他人手中购买这辆赃车的李先生因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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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未尽注意义务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只能自食苦果。法院判决由被告李先生赔偿何先生购车款7200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辆桑塔纳汽车是被告李先生2年前在河北省文安县从蒋某手中购买的,当时购车款9万元,李先生在使用该车一段时间后,与何先生签订卖车协议,将该车以72000元的价格卖与何先生。事发当日,何先生驾驶该车辆回家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扣,因该桑塔纳汽车是被盗车辆,故被发还侦查机关。随后何先生以侵权为由将李先生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确认,原告何先生与被告李先生签订汽车买卖协议,及发生收交车款、车辆证件、车辆交接行为,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由于该汽车买卖行为之标的即该桑塔纳汽车是赃物,且被告李先生在购车时未依法履行过户手续,即未实施具有法律意义的占有登记公示行为,未取得物权。为了维护正常合法有序的交易,李先生购买该汽车的买卖行为应被确认为无效,该汽车买卖关系依法不予保护。李先生将其不享有物权的车辆卖与原告何先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何先生主张返还购车款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认为,汽车买卖为要式法律行为,应履行登记过户手续。由于李先生在购买该车时就没有履行登记过户手续,致使该车为赃车的事实未能显现,从而使何先生在购买车辆后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查扣,故李先生对此应负有责任。而何先生购买该车辆其目的是为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现车辆被扣,导致何先生的汽车买卖的行为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李先生应该履行返还何先生购车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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