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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歌曲遭侵权 闽南语音乐人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10:59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福州7月31日电(卢古质、柃子)叶宏民、何天(原名柯少宁)、陈斌等8人状告福建电视台、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福建歌华音像有限公司、厦门如意菜篮子超市有限公司、福州龙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其中7人共判获赔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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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2月份,叶宏民、何天(原名柯少宁)、陈斌等8位闽南音乐人向厦门中院起诉称,去年5月,中国音协等单位举办了“闽南语十大金曲”评选活动,他们闻讯后寄出自己的作品参加评选。评选结束后,在未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大赛组委会将众多的参赛作者(包括他们8人在内)的音乐作品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将这些音乐作品制作成一盒4碟装的CD、VCD光盘,在全国各地销售,售价为每盒人民币33元至40元不等。8人认为,中国音协等单位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8位闽南音乐人请求法院判令中国音协等单位立即停止发行、制作及销售并销毁《闽南语金曲60首经典之作》的CD和VCD光盘,同时要求中国音协等单位赔偿因侵权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音乐制作费等。

  厦门中院审理后,28日对其中7位闽南音乐人的起诉作出了一审判决,福建电视台、福建文联、中国音协、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歌华公司、如意公司等单位应立即停止对7位闽南音乐人的侵权行为,停止发行、销售、制作《闽南语金曲》。歌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销毁其库存的《闽南语金曲》CD4594套、VCD5283套;福建电视台、福建文联、中国音协、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7位闽南音乐人经济损失及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至11000元不等共计3.7万元,四单位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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