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享受月薪制有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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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11:06 南京日报 | |||||||||
【金陵晚报报道】继6月份南京1.5万建筑业民工首享月薪制的好消息传出以来,近日,又有一个针对全江苏省建筑业民工的重大利好消息传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出台,并于今天正式在全省实施。 据了解,该《办法》首次将建筑业企业月薪制等建筑业工人企盼多年的重要举措明确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业企业都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办法》中规定建筑业企业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职工的工资;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全额支付职工工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职工工资的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另外,建筑业企业不得克扣、拖欠民工工资。《办法》中将拖欠建筑业民工工资的处理办法做了明确规定,一般采取先行垫付的方式。具体来说,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职工工资。总承包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造成劳务分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职工工资。先行垫付的职工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南京市劳动部门的相关人士表示,南京市正借助“四位一体”检查的时机逐步推行建筑业民工的月薪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下一步要扩展到全市的建筑业企业。监察支队也将进一步加大拖欠建筑业民工工资的查处力度,确保该《办法》的顺利实施。金陵晚报记者朱锐 (编辑 晓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