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产妇死亡引发权威证据碰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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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11:06 南京日报 | |||||||||
【金陵晚报报道】黄贤斌一手抱着儿子,一手拿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时情难自已,眼泪夺眶而出。泪水滴到了才两岁儿子的脸上,除了品尝到泪水的咸涩,不会叫“妈妈”的儿子怎么也不会明白——这纸判决书犹如千斤之重,妈妈的死终于有了说法,终于有人承担责任。 两年多的奔波,黄贤斌苍老不少。回忆起妻子的死,他最感慨和觉得不可思议的是,
产妇猝死警方介入调查 黄明(化名)生于2002年2月14日,然而他母亲的祭日却是2月15日。 2002年2月14日下午3点,黄贤斌的妻子韩丽萍因“宫口开全2小时胎头不下降”,送入南京郊区某医院产科病房。到下午4点多时,医院通过手术将腹中孩子取出。病案记录:术中取一男婴,手术顺利,术中子宫收缩欠佳,术中术后出血600ml,安返病房,术后予以先锋铋补液、抗炎治疗。 老婆生下了儿子,黄贤斌和家人欢喜万分。虽然韩丽萍出现了小情况,但是基本情况良好,大家并没有过分担心。 晚上11点,韩丽萍在输液过程中突然出现寒颤、发冷等症状,当班医生采取吸氧等措施15分钟后,她的身体状况好转。11点20分,当班医生开出“急”会诊单,请求相关医生会诊。但相关值班医生通过电话了解后,认为韩丽萍的情况已经恢复正常,不需要进行特殊处理。 黄贤斌认为这个电话是致命的。2月15日上午,医院仍然按照原医嘱为韩丽萍输液。上午9时15分,韩丽萍再次出现畏寒和呼吸困难等症状。医院内科医生会诊后形成两种意见考虑:1、输液反应;2、左心衰。根据此意见,医院立即进行了抢救,但种种努力后,韩丽萍于下午2时25分死亡。 得此消息,黄家人陷入悲痛恐慌中。大喜大悲的巨大反差,使得黄贤斌难以控制情绪,同医院发生了剧烈的言语冲突。家人害怕黄贤斌会做出极端行为,向公安局报了警。 结论截然相反的鉴定 当年2月17日,南京市公安局法医对韩丽萍尸体进行解剖,于同年3月28日出具物证检验报告。报告病理诊断为韩丽萍有早期肺炎,同时产后子宫表层血窦有血栓形成和有炎症等。 当年4月,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韩丽萍病例进行了鉴定并出具报告。鉴定认为医院手术过程无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黄家和医院最终对簿公堂,双方在诉讼中引用的两份鉴定报告,都来自权威部门,但结论却完全相反。黄家人手中掌握的是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一份报告,该报告是当地公安局委托该鉴定中心对韩丽萍死亡是否与医院过错存在因果关系而出具的。该报告指出,在韩丽萍输液第一次出现状况时,如果医院能够及时会诊寻找原因,悲剧就可以避免。总之,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构成因果关系。 而医院的有力证据除了县医学会的鉴定报告,还有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在黄家人起诉医院后,医院要求法院委托该所做出该鉴定报告。)该报告认为除了医院部分诊断“形态学依据不足”外,医院并无用药不当。在鉴定过程中,南京医科大学法医教研室委托了一位专家出具了个人意见,该意见认为医院无过错。 一审裁定原告败诉 在2002年8月,黄家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30多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华夏鉴定中心的分析报告同南京医科大学的鉴定报告说明内容相矛盾。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诉讼中,来源合法,同当地医学会的报告内容一致。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证据证明力要大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已经穷尽其举证义务,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同韩丽萍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终审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黄家的代理律师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殷建新和黄家人对一审判决立即表达了强烈不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王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没有理由不采用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分析报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审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但不是惟一依据。二审法院同时认为,两份鉴定报告均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依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综合了两份鉴定报告后,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同韩丽萍的死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确定了医院存在过错后,法院同时强调,这种因果关系不是惟一的。韩丽萍的自身疾病也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医院的过错是患者死亡的次要原因。 在今年6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判定被告医院赔偿原告5万余元。该判决结果在近日寄达黄贤斌手中。记者眭军杰 (编辑 晓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