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串通法官移花接木 雇人代替嫌犯出庭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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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11:10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特约记者原风报道: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嫌疑犯取保候审后杳无音信,办案检察官竟然串通法官,以移花接木的手段雇人冒充嫌疑犯出庭受审。日前,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终审判处原东宝区检察院检察官黄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执行。 1998年2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因盗窃罪被移送东宝区检察院审理起诉。该院检察官黄某承办此案,为不具备条件的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获释后,周某即返回原籍河南
2000年初,东宝区检察院责成黄某将嫌疑犯周某抓获归案。黄某赶赴河南抓获周某未果后,与周某的担保人李某找到在荆门城区卖馒头的河南人卢某,决定雇请卢某冒充周某出庭受审。因担心法院将卢某关起来,4月11日,黄某、李某宴请东宝区法院办案法官李某(已另案处理),告知雇人出庭受审的意图,并奉上1000元现金和两条香烟。4月13日,已将周某情况背熟的卢某出庭受审。东宝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拘役45天,并处罚金4000元。当月19日,卢某又冒充周某受领了判决书。 接到群众举报后,该案引起当地领导重视,责成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此事才得以查清。 随后根据异地审判原则,钟祥市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对黄某判刑,并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黄某不服提出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找人代替嫌疑犯出庭受审,明知他人有罪而不使其受刑事追诉,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但原审法院量刑不当;卢某不具备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故作出卢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