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重拳治理教育乱收费 犯“七大顽疾”领导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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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11:25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刘景芳实习生丁宁)越权批准收费项目、向学校乱摊派、强迫学生入保险、违规收取择校费情节严重的,主管领导撤职;把违规收取的费用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对举报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主管领导开除。7月31日,记者从辽宁省纪委、省监察厅获悉,在9月1日开始试行的《关于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中,教育治乱再出重拳。七大“顽疾”领导撤职
按照规定,有以下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主要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未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机关批准,越权批准或擅自制定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未经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或其授权的各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越权批准或擅自制定教育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 2、向学校乱摊派、乱集资;将教育集资、教育费附加及其他不应向学生收取的税、费交由学校向学生收取;强迫学校订购或向学校硬性摊派报刊、书籍、资料;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或与评先选优活动挂钩的“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 3、公办学校不按规定公示收费的依据、项目或标准;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印)制的专用收据收费;非税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代收费项目不按规定向学生结算、多收不退;以“捐资”、“赞助”、“补课”等名义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交费;强行向学生提供饮食服务收取相关费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入保险;其他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4、小学、初中违反“一费制”规定收费;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举办重点班收取择班费;未经省政府或省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以改革、实验、试点等名义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或举办重点班、特长班等收取择班费;校中校、“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没有彻底与原公办学校脱钩而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 5、高中招收择校生违反“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 6、中小学校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订阅或购买省教育厅审定的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报刊、书籍、资料。 7、高等院校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点招费、调剂费、赞助费、转专业费、定向费、扩招费、跨地区建设费等费用;未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以改学分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两大“恶行”开除公职 规定指出,有以下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主要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开除处分。 1、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