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可注册“中心”“广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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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11:25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唐葵阳实习生侯佳音)以往,个体工商户在工商部门登记必须提交20万元资金证明和5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以后,这些限制将予以取消,并允许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中使用“中心”、“广场”等字样。这是记者7月31日从大东区工商管理局获悉的。 据悉,为配合大东区建成“四区”(工业规模最大区、汽车产业最强区、三产发展最快区、人居环境最佳区),大东区工商局出台了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其中,对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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