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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可注册“中心”“广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11:25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唐葵阳实习生侯佳音)以往,个体工商户在工商部门登记必须提交20万元资金证明和5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以后,这些限制将予以取消,并允许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中使用“中心”、“广场”等字样。这是记者7月31日从大东区工商管理局获悉的。

  据悉,为配合大东区建成“四区”(工业规模最大区、汽车产业最强区、三产发展最快区、人居环境最佳区),大东区工商局出台了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其中,对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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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除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对申办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下私营企业的,免收注册登记费;保护知名字号企业,对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和获得国家、辽宁省或沈阳市知名字号的企业,保护其字号在沈阳地区享有全行业专用权;取消企业登记的实地勘验,除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从事易燃易爆易毒等危险品经营的企业外,其它企业在设立、住所变更时均免于实地勘验。记者电话:8106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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