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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敲诈日本客三万 声称其对小姐“耍流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13:41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李奎)41岁的耿某,非法经营着一家歌厅。去年2月的一天,耿某与常某、张某,以“对小姐非礼”为由,敲诈一名日本男子2.2万元人民币及12万日元。近日,朝阳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常某和张某有期徒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2月12日21时许,在朝阳区光华路非法经营一家歌厅的耿某,伙同常某和张某经预谋后,以前来消费的日本客人大谷先生及其朋友赵先生对坐台小姐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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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交罚金为由,采用语言威胁的手段,敲诈了40岁的大谷先生2.2万元人民币以及12万日元,赵先生则被敲诈了500元人民币和1万日元。后耿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起获赃款5160元人民币和10.5万日元。在此案审理期间,耿某和常某的家属分别向法院退赔了人民币11692元和7340元。

  据大谷先生陈述,案发当晚,他和赵先生到了耿某经营的歌厅后,二人各要了一名“小姐”分别到了两个包间,正当他和“小姐”聊天时,耿某和常某突然闯了进来,称其行为在中国违法,要罚款,耿某随后拿走了他的银行卡,而张某和他人在房间内看着他。

  不一会儿,耿某回来说从卡中取走了2.2万元人民币,又向他要了10万日元。张某又要走2万日元。在耿某同赵先生谈完话后,二人才被放走。

  在案件审理中,耿某辩称自己向大谷先生索要的钱款中包括正常的消费金额,而常某和张某则均否认自己参与了敲诈。

  法庭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耿某等三人对敲诈行为进行了预谋,采取语言威胁手段强行拿走被害人的钱,不存在索要正常消费款的事实,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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