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以法律的名义 而不是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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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09:18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
黄娅妮二度交通肇事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长沙市委政法委召开新闻通报会,表示将依法严惩肇事者,坚决一查到底。据介绍,黄娅妮已被刑事拘留。省公安厅也已就其领取驾证一事展开调查(本报7月29日A1版、8月1日1版相关报道)。 4个月内连续两次驾车撞人、撞车,而且驾驶的都是顶级名车,再加上“美女马路杀手”、知名企业老总之妻等“猛料”,黄娅妮当然有足够的理由吸引公众的眼球。但在看“
从媒体的报道可知,黄娅妮两次交通肇事行为的情况大体相似:都是撞伤7人、损坏机动车、自行车、门面等财物;都是撞人后“一时慌神错将油门当刹车,致使车辆高速前冲”,未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都是驾车者负全部责任、伤者不负事故责任。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是:第二次因撞坏了4辆机动车,经济损失可能比第一次大;但黄第一次肇事属于无证驾驶,而新近的一次则拥有驾车资格。做这样的比较,目的是提出一个问题:既然两次肇事情节严重程度相当(甚至第一次更为严重),为什么上次只对黄治安拘留15天,而这次则要实施刑事拘留? 对黄娅妮3月29日交通肇事未被刑拘,警方是这样解释的:4月2日市公安直属分局曾呈报省公安厅,建议对黄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省厅的答复是,黄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宜刑事拘留。与此同时,警方就此案向市检察院提请逮捕,但检察院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不惩决定。黄此番被刑拘,不是以交通肇事罪的名义,而是基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人们不禁会问:性质相同的两次肇事,为何处理大相径庭?难道宝马车撞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如此,执法机关对黄娅妮案的定性就面临着两难困境:如果这次实施刑拘是正确的,那就说明第一次处理失当,使肇事者逃脱了法律制裁,这中间就可能存在枉法的主观故意;如果第一次处理得当,那么这次或许就有问题了。前者当然是法律和民意都不能容允的,而后者也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假若黄本可以不获罪而被刑拘,那就有可能是执法机关慑于舆论的压力而作出这样的选择。这种以“不治罪难以平民愤”的舆情因素来介入司法的做法,容易影响司法公正,也是我们应该尽力摒弃的。 所以,黄娅妮该不该判罪,该判怎样的罪,都应该完全从法律出发,而排除一切法律外的因素,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惟一选择。 相关专题:长沙女子奔驰宝马肇事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