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企业富余人员“人随资产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09:29 哈尔滨日报

  主辅分离后富余人员如何安置?

  1.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与过去分离辅业有什么区别?

  答: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内容是,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可利用企业内部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联想夏令营口号征集 你的网络游戏联盟
眼急手快连连看 财富之旅诚邀商户加盟
”),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采用多种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对于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允许改制企业用“三类资产”中的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过去分离的辅业企业只解决了分灶吃饭、独立核算的问题,大多数没有触及产权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改革,因此分离分的并不彻底,实际上是分而不离,主业不精,辅业不活,主体企业还要承担无限责任。此次提出的主辅分离的一系列政策,与过去分离辅业最大的区别是触及了国有企业改革中最深层次的问题,提出辅业要进行改制,即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关系调整。所以说,最大的区别是:辅业国有产权置换,国有职工身份得到处理。

  2.“三类资产”如何界定?

  答:企业的三类资产是指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1)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

  (2)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

  (3)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如何补偿?

  3.改制单位的净资产不足以安置富余人员怎么办?资产规模较大怎么办?

  答:主辅分离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带资分流,人随资产走”。859号文件规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其中账面资产不足时,可将土地转让收入用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对于企业资产规模较大,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后仍有剩余的,其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包括经营者)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4.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时,职工安置方案是否要经职工同意?

  答:企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依法实施,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要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强调改制分流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需要经过改制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

  5.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过程中,原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如何处理?

  答: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离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1)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和核实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并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债务。

  (2)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人员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债务公积金和欠缴社会保险等债务,应按财政部(2002)313号文件和哈发(2004)

  10号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改制单位欠职工工资部分,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可转为个人投资。改制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

  富余人员安置范围如何确定?

  6.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范围是,属于“三类”资产单位全部在册的国有职工,包括在岗人员、待岗或下岗员工、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人员和主业中需要精简分流的国有职工。

  国企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7.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答: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是分离改制的一个实质性问题。简要说明一下变更、解除与终止合同的差别。

  (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有困难或不可能时,劳动法律、法规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限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得以依法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中断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3)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

  8.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如何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答:(1)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改制企业不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4)对改制分流中不愿意进入改制后新公司的职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走向社会自谋职业。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
饶颖状告赵忠祥案开庭
影片《十面埋伏》热映
范堡罗航展 北京楼市
手机游戏终极大全
健康玩家健康游戏征文
环青海湖自行车赛
《谁是刀郎》连载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