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把劳教审批纳入监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09:53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吴贻伙)在池州市,该不该对行为人决定劳动教养、决定劳教的批准程序是否合法、不决定劳教案件应怎样移送等等,这些以往公安机关在对劳教案件进行审批时比较容易缺乏监督制约的方面今后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因为该市检察院与公安局最近联合出台的《关于劳动教养审批监督工作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据悉,这种对劳教审批环节加强监督的尝试在全省尚属首次,在全国范围内亦不多见。
省检察院有关部门去年所作的一次专项检查表明,劳教审批环节最易成为监督的“真空”,诸如该劳教的没有劳教,不该劳教的却予以劳教,甚至以劳代刑等问题,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 池州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审核劳动教养案件时,认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起诉案件时,认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但确有社会危害性且符合劳教条件的案件,应建议由案件的侦查部门报请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劳动教养;公安机关对劳动教养案件举行聆询或者召开有关审议劳教案件会议时,检察机关可派员参加或者视情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该规定还对办理劳教案件和送交执行的期限以及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进行了强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