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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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11:35 哈尔滨日报 | |||||||||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第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经哈尔滨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诉范围:凡有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和政府国外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受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三、投诉内容: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诉时效:投诉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日起十日内提出投诉。 五、投诉方法: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六、投诉的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表资格。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七、投诉机构: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稽察办。 电话:84664379传真:84664376 电子信箱:hrbs-jichaban@sina.com 通讯地址: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大楼1205房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