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为农民讨回公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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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11:53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一名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打伤他人,经昭通市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再审,该案改判,受害人获得了32181.80元的赔偿。 事情还得从4年前说起,2000年9月11日,临近中秋佳节。这天正值昭通市威信县双河
余发宝入院后,经医生的精心医疗,于2001年的4月2日出院。在204天的住院期间,威信县某执法部门为余发宝支付医药费6890.20元,护理费2821元。余法宝的伤情,先后经威信县人民医院、四川省沪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鉴定,结论是:余发宝第三节腰椎右侧横突根部骨折,余法宝所受损伤属轻伤重度。2001年3月5日,威信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余发宝的伤残程度为轻伤九级。出院后,余发宝又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结论为“轻伤甲级”。2001年3月12日,威信县公安局法制科召集余发宝等人协商赔偿金额,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协议。 2001年3月26日,余发宝向威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威信县某执法部门赔偿各种费用及损失108254元。威信县法院于2001年9月4日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判决威信县某执法部门赔偿原告余发宝误工费4161.6元,护理费2040.00元,残疾赔偿金14682.00元,合计20883.60元。 接到判决后,受害人不服法院判决逐向检察机关申诉。威信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认为威信县人民法院以该县的年平均工资和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赔偿法标准应以上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判决适用的赔偿标准错误,提请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同意威信县院的提抗理由,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后指令威信县人民法院再审。日前,威信县法院对该案开庭进行了再审并作出改判,按照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日平均工资的标准判决县公安局赔偿受害人误工费7143.80元、残疾赔偿金25038.00元,合计32181.80元。 夏体雷(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