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项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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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11:53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了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从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管理7个方面,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意见》明确规定,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熏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研究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培训规划,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政府所办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可享受免试入学和加分等优惠?熏对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校学习期间学费由学校参照贫困学生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减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免征部分登记、管理等费用和税收;为安置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性企业及部分商贸企业?熏可免除部分税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资金不足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 《意见》还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户籍管理作出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安置机构的落户介绍信、退伍证,可在入伍所在地或配偶户籍所在地申报办理落户手续,未婚的可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申报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公安部门应准予其在入伍所在地、配偶所在地和父母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配偶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 张馨云 丁伟鸿 (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