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将从高危企业提取安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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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2:07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吴玉)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我省建立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未按规定提取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费用提取按以下标准执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按吨煤2元,其他各类煤矿企业按吨煤3元;非煤矿山企业按上年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矿山建设施工企业按上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20%提取。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3%;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1.4%;交通运输企业按上年营运收入的1%提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