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探讨航班延误补偿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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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5:20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诸达鹤报道自国家民航总局下发《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起至7月26日,上海两大机场已受理乘客因航班延误申投诉34起。市消保委昨天请来法律专家、航空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就如何维护乘客权益和乘客维权等问题进行了座谈。 东航、上航、国航等航空公司认为,在《意见》未下发前,碰到航班延误他们都会尽可能向乘客提供就餐、住宿等善后服务。《意见》出台后,给各航空公司带来了很大压力,
中国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市场处处长李锦高在座谈会上表示: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只占2.9%。但延误发生后,航空公司要给乘客以知情权,乘客也要给予理解,维权不应忘记航空运行安全。 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理波指出:由于《意见》的性质不清楚,引起了乘客的许多质问,如只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乘客才有可能得到补偿,这缺乏客观公正性。其次航班延误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订,这不可避免地会成为航空公司减免自身责任的“霸王条款”。他建议明确“延误”的含义,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赔偿金额等。 华东政法学院讲授徐士英说:航班延误在所难免,关键在于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的做法应让乘客理解和感到满意,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谈到有些乘客“罢乘”行为时,徐士英认为,乘客维权也要适度,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