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下侏儒父母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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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5:20 新闻晨报 | |||||||||
记者沈凤丽 晨报讯昨天,虽然拿到了上海一中院的判决书,获得了8.4余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孙先生夫妇的心情依然沉重。因为他们的后半辈子必须面对儿子孙石的身高永远停留在1米以下的悲剧。
2001年5月底起,孙太太做定期孕期检查时发现,胎儿双顶径与股骨长度明显失衡,尤其是股骨长度明显偏短。医院认为,孙先生下肢偏短,(胎儿)可能与遗传有关,不影响生长发育。在此般承诺下,孙太太生下了儿子孙石。但没有想到,当孙石5个月大时,被无情地诊断为先天性软骨发育不良,即侏儒症。 为此,孙先生夫妇要求上海市徐汇区医学会曾对此作事故鉴定,结论为医院在为孙太太进行B超检查时发现双顶径与股骨长相差较大,未告知孕妇,与相关规定不符,事故等级为四级。 对于该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海市医学会再次对事故作鉴定。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孙石患有先天性软骨发育不良属染色体单基因遗传病,其形成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且该例先天性软骨发育不良在宫内诊断较为困难,故当时诊断胎儿畸形依据不足。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之所以作出“不影响生长发育”的结论,是基于B超检查数据并结合孕妇传递的胎儿父母信息。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表明,医院在B超数据存在一定程度异样情况下,限于目前医疗水平是不能作出诊断结论的,所以医院应当谨慎对待。医院应当提醒孕妇数据异样,胎儿可能异常,从而让孙先生夫妇自己考虑并选择。然而,医院明确告知孕妇“与遗传有关,不影响正常发育”的诊断结论,造成事实上的误诊,其作出胎儿非畸形儿的诊断具有一定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医院的明确诊断,导致孙太太丧失了选择是否中止妊娠的机会,给他们夫妇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他们要考虑孩子如何生存、如何成长,这种精神上的压力与痛苦显而易见。因此,医院必须就其过错行为向孙晓夫妇赔偿精神损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