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利欲熏心 “一女二嫁”惹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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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5:20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李郭平通讯员杨惠星 黄小姐为购买房屋,向房产公司付了20万元。房产公司未经她同意,擅自又将房屋卖给了其他人,黄小姐主张双倍返回20万元定金。这20万元的性质成了关键,是“定金”还是“订金”,双方各执一词。松江法院最终作出了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一审判决。
2003年年初,黄小姐相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的商品房,并当即支付了20万元。随着正式签约日期的临近,当初预订的房屋已升值了近30万元。可到了正式签约日期,房产公司却突然告知,因其未按通知要求及时签约,故已将房屋出让给他人,愿意返还黄小姐20万元。 黄小姐即刻赶到房产公司查验该份通知,当即指出该通知上的签名根本不是她所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事后经人指点,黄小姐给房产公司打电话,要求对方明确其所付款项的性质,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话里表示其所付的款项为ding(音)金。黄小姐这次作了准备,将上述通话内容进行了录音。 带着这盘录音带,黄小姐走进松江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40万元。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同时,房产公司又指出是黄小姐没有按通知要求及时前来签约,故不同意双倍返还。应黄小姐申请,法院对通知上黄小姐的签名进行鉴定,证实不是黄小姐的笔迹。至此,房产公司承认自己受高额利润诱惑将房屋又高价出让给他人的事实,但还是不同意双倍返回定金。 黄小姐虽向法院提供了电话录音带,但该份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20万元的性质,而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且房产公司提出了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对黄小姐付给房产公司的20万元系定金的事实没有认定。 但法官随后表示:黄小姐显然是此事件中的受害者,她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主张虽未得到支持,但并不表明她的损失就不能得到申张。房地产公司将黄小姐预订的房屋又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黄小姐完全可以从赔偿损失的角度追究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