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自理不等于放任自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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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6:21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昨日,金牛区法院对成都某高校教务处教材科工作人员收受教材回扣一案进行审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嫌贪污和受贿两项罪名,两被告张某和陈某都予以否认,并极力表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由于“回扣”在目前的社会交往中运用广泛,因此昨日的庭审吸引了不少听众。经过一天的庭审,法官宣布择日复庭。据悉,案发后,张某和陈某的家属一
指控 收受回扣涉嫌贪污受贿 张某和陈某分别是某高校教务处教材科的科长和主任科员。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7月至2003年2月期间,其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在为该校购买教材的过程中,截留教材供应商(简称书商)返还该校的回扣款共计26万余元予以侵吞,其中张、陈各分得7万余元,教材科的刘某、胡某各分得3万余元。同一期间,张某还在为该校购买教材的经济往来中,个人收受教材供应商的回扣15万余元。而在2001年9月至2003年10月期间,陈某在为该校购买教材的经济往来中,个人收受、索要教材供应商的回扣9万余元。2003年10月,陈某伙同他人用相同的手段贪污公款5万余元,陈个人分得1.4万余元。 内幕 13%上交2%归科长 在公诉机关宣读了书商敖某的证词后,陈某向法庭透露了他们收受回扣的一些做法。她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向敖某要过个人回扣,但每次敖某都会将总书款的17%左右用现金给自己,自己将2%左右再返还给敖某,让敖某交给张某,其他的再交到科里。这些让敖某转交的钱,她都记在一个本子上,以备后用。 至于拿到科里的钱,她都会向科长张某如实汇报,由张某再决定如何分配。这些没有签字就得到的钱,陈某称有时也觉得自己不该得,不踏实。 而在开庭不久,张某便向法庭陈述了关于书商给“回扣”的一些“内幕”,张某表示,书商给教材科的回扣是总书款的15%,通常13%用以上交教务处,留下2%分给科里,这些情况处长都清楚,但这些钱的来去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入账。至于书商给他个人的“好处费”,张某表示,他从来都没有当成是回扣,而是一种人情往来,而且期间并没有为书商牟取利益,也没有给学校造成损失。 被告 我们没有违法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张某及其辩护人表示,截留书商的回扣是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谈回扣、拿回扣是在履行职责,是学校允许的,加上自己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同时他们还表示,钱交给陈某,钱的所有权就相应发生了改变,再由陈某让敖某转交,就不应该是张某受敖某的贿了,因此也不构成受贿罪。而陈某则表示,接受回扣是代表科里进行的职务行为,分得的钱是该得的劳务费,况且学校也没有打招呼说不能收回扣,因此,她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同样,也没有证据表示其行为涉嫌受贿。 公诉机关 公款不能私自截留 针对张某和陈某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表示,教材科虽然现在是经费自理的单位,但经费自理不等于是放任自流,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成为贪污受贿的借口;按照法律的规定,回扣款是公款,应该纳入校方管理,私自截留和收受肯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金牛法记者晨迪王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