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戒毒女被迫卖淫案续:副院长一审判9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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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0:14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郑碧容 朱艳秀) 一个签字,批准戒毒女被“毒友”接走,换回9个月徒刑。昨日下午,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原副院长刘国华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宣判。2003年4月29日,本报大篇幅披露了长洲戒毒所《数十戒毒女被卖“鸡头”》的丑闻,举国震动。2003年8月,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对长洲戒毒所原所长罗贤文及其上级领导、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原院长张一平同时立案,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原副院长刘国华也被立案调查。
公诉机关指控: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原副院长刘国华在担任副院长期间,2001年12月,院长张一平出差,由刘国华负责审批长洲戒毒所戒毒人员的出所问题。刘国华在明知戒毒女没有满戒毒期,也没有半点内容证明其已经戒掉毒瘾的情况下,批准其出所。更为严重的是,他们违反了有关规定,未通知其家属或单位来接,而批准让一名“毒友”出资1000元将其接走。由于刘国华没有认真审批,滥用职权,以致戒毒女在被“毒友”接走后,被强迫卖淫。 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依法确定的戒毒时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提前。再者,长洲戒毒所是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的下属科室,戒毒所被公安机关指定为强制戒毒场所,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刘国华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长洲戒毒所戒毒女被迫卖淫的事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昨日下午3时,法院认定刘国华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1年执行。刘国华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将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