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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丢学位大学生状告母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1:49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白行 郁险峰 记者 殷骏)近日,一大学毕业生因考试作弊遭处分,拿不到学位证书,状告所在高校。据悉,最高法院正在制订一部新的司法解释,拟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学生退学等发生的教育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畴。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生王某,因在校期间考试作弊,遭校方处分。按校规,考试作弊遭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授予学位。于是,他将该校告上白下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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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大学生表示,按有关规定,“德智体合格,修满全部学分,即可获得学位”,他修满了学分,应获得学位。可该校却表示,校方已得到教育主管部门授权,有权修订相关规定。因此,学校制定“作弊遭处分不能拿学位”的校规,并无过错。目前此案尚未宣判。

  不过,虽然此案已被作为行政官司处理,但直到现在,法律上也无明文规定,这类状告高校的官司,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范畴。

  据悉,一直以来,尽管高校发放学位证书、学籍管理、处分学生等,都带有行政强制性的特点,可因它不是行政机构,所以,由此引发的教育纠纷,很难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而一般都由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处理。

  但这种处理方式,具有明显的弊端。因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之间的特殊关系,处理起来很难令人信服。当事一方如不服校方处理,却又不能诉到法院,就会处于救助无门的局面。如去年省外某高校一对大学生情侣,因女方怀孕而双双被开除。可告到法院后,却被告之“学校处分不是行政处分”,不予受理。对此,一些人认为,不管学校处理是否得当,但总要给学生一个诉讼的权利。而法学界也一直有种声音:莫让高校成为法律盲区。

  不过,从去年开始,本市一些法院已将这类案件作为行政诉讼予以处理。白下区法院行政庭一负责人表示,学历证书发放、学生退学等,是高校行使的“准行政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他们将其作为行政诉讼处理。但高校内部的管理问题,如职称评定、奖励处罚等,依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畴。不过,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家法院处理起来并无统一标准。

  据悉,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制定一部新的司法解释,准备把因高校招生、学历证书发放、学生退学等发生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中。对此,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这部司法解释对细化这类案件的诉讼内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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