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力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体系建设(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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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6:24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为了帮扶中小企业,促进南京民营经济的发展,市政府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了《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记者从会上获悉,从2004年起,市政府将连续三年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2000万元,对纳入市重点扶持的、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予以担保业务补贴。 这一意见与实施办法的重大突破与创新之处在于改变了以往政府直接出资办担保机构的传统模式。按照“社会资本为主、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担保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创办担保机构,财政资金不作本金投入,不干涉担保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对担保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进行补贴奖励和风险补偿,财政资金的放大和杠杆作用将得以进一步发挥。 附: 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部分) 第四章 扶持范围和重点 第十三条 纳入市政府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中所列的担保机构,或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自有担保资金规模的5倍。 2、从事为生产制造业、软件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条件。 3、守法经营,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担保资金运作安全高效,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无不良信用记录。 4、对一个企业的单笔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担保的中小企业数量多,资金周转效率高。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担保机构,可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五章 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凡纳入市政府扶持范围内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地税部门依据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新办担保机构,国税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免征其第一年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申请减免税收的担保机构,在年度终了后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送申请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它相关资料。经批准免税后,所免税额应转增企业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 第六章 补贴与补偿 第十七条2004年至2006年,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贷款保费补贴和担保业务风险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担保贷款保费补贴。对纳入市政府扶持范围内的担保机构,根据其一年内的担保实绩,按实际累计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作者:陆晴 (来源:龙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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