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毒队长炮制贩毒案续:曾被判死缓坐台女获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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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1:12 兰州晨报 | |||||||||
本报讯(记者廖明 郝冬白)几度绝望、哭麻双眼、愁白秀发的彭清,昨日下午4时10分终于在火辣辣的阳光下走出西固园看守所——当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彭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指控她贩毒的罪名不能成立,公开宣判她无罪。至此,被诱骗落入由马进孝与赵明瑞、倪兴刚合谋挖就的“贩毒”陷阱,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坐牢3年零12天的彭清重获自由。 案件回放 2001年6月,西固区公安分局缉毒大队原副大队长赵明瑞及警察倪兴刚与马进孝(以上三人已审将判,记者注。)密谋“制造”一起毒
7月20日,马进孝电话与赵商定由彭“交货”的具体时间、地点。7月21日,按约定,赵、倪住进临洮县电力宾馆,随后马进孝也赶到,三人再次密谋后确定,在兰临公路65公里处,由彭将毒品交给赵、倪时人赃俱获。 毒计定妥后,由马进孝调度彭清从兰州打的赴临,在电力宾馆与赵、倪见面。随后,赵、倪先行一步在路上守候。马进孝当即电话通知马宏宝(已审待判)从马进孝家取出假毒品,渡过洮河,在沙塄木场附近交给随后到达的马进孝,马又将包交给彭,让她转交在公路上等候的赵、倪二人。 彭不识阴谋,在她将包转交赵、倪时被抓获,马进孝则神秘“失踪”,包内“块状物”被西固公安分局检验:有海洛因。人赃俱获,彭清有口难辩。 2001年12月19日,在隐情不明的情况下,彭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毒罪判处死缓。甘肃省高院在死刑复核中发现疑点,将彭案发回重审。 2003年6月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重审了彭案。 法官阐释无罪理由:没有社会危害性 昨日上午,本案审判长张彤在阐释法院判决彭清无罪的理由时说,公诉机关指控彭送交毒品的事实虽然存在,彭为获取酬金送交毒品在主观上也是明知的。但是,在这一表象的背后则是人为设局,以重金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的故意;马进孝既加工制作所谓“毒品”,又是“毒品”所有人和“卖主”,他们设计制造出“送交毒品的人”——彭清,来进行所谓的毒品交易,并在交易时将彭抓获,所以,彭的行为自始至终是在诱使和设计的圈套下而为。因此彭的行为客观上不可能导致发生对社会的危害。 关于彭的“明知”的问题,张彤说,由于彭的行为在客观上不会发生现实社会危害,在缺乏犯罪客观要件的情况下,仅以彭有主观罪过定罪,则违背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须主、客观相统一的要件。因此,指控彭贩毒罪罪名不能成立,依我国刑法162条规定,判决彭清无罪。
马进孝的自供状 因贩毒被公审,正在等待法院判决的马进孝2001年1月6日揭开了“彭清贩毒案”真相:“西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赵明瑞等人让我帮助寻找毒品线索,抓获每克毒品给我25元奖金。后我找了一个小姐,答应送货酬金1万元,由我扮装卖主,赵等扮装买主,在那小姐送毒品时由赵等人抓获。为此,我安排马宏宝加工了2公斤假毒品。我于2001年7月21日,将那小姐叫到临洮电力宾馆与赵等人见面,约定到兰临公路64公里附近赵的车上交货。于是,我领那小姐乘中巴车先到兰临公路64公里附近,此时,马宏宝按我的意思将毒品送来,我拿上毒品交给那小姐,她拿到兰临公路64公里处被西固分局抓走了,那小姐不知道是个圈套。后我领到45000元奖金。”
彭清细说被抓经过 彭清曾在案发后不久这样描述当时的情景:2001年7月21日中午12点左右,我在歌厅坐台时认识的一个马哥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临洮电力宾馆,他到时在电力宾馆等我。我坐车到电力宾馆以后,见了这个马哥,他带我到宾馆的客房里见到了一个大个子和一个小个子,没坐几分钟,马哥带我坐了一辆中巴车到兰州至临洮的65公里处,我俩就下车沿公路边的一个土路向前走,马哥边走边打电话,两三分钟后,有个小伙子迎面骑着个摩托车过来了,我哥让我等着,他就走过去和那个小伙子说笑的同时,小伙子把车上挂的一个紫红色布包交给了马哥,马哥走过来把这个包递给我,让我往回走,碰上那两个电力宾馆的高个子和小个子就把包交给他们。我接包的地方离公路有100多米远,小伙子骑着摩托车走了以后,我就提着包往公路上走,刚上公路就开过来一辆红色小轿车,车上的小个子小伙让我上车,我上车后他从我包里拿出好几块用黄色塑料包着的块块子毒品,接着把我就抓到西固分局了。 “贩毒女”彭清:“我要做个良家妇女!”
“我们回刚果(甘谷)!回刚果(甘谷)!”
8月2日下午2时30分,彭清的丈夫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了5000元的保证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