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前 辽宁物业收费明码标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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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0:59 辽沈晚报 | |||||||||
近期将出台《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对收费有疑义可拨打12358投诉 本报讯 首席记者丛焕宇实习生叶宁报道省建设厅表示:《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近日出台,这意味在国家的相关规定“十一”实施前,我省百姓可先期实现明明白白交纳物业费的愿望。
省建设厅房产处负责人说:“办法的制定工作顺利,近日下发并施行不成问题,具体施行的日期肯定要早于国家规定的10月1日。” 《办法》中明确物业公司应当标明物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有关负责人说:“这将使业主能更明白哪些钱该交和怎么交。”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等。另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行为,物价部门将依照相关法规做出处罚。业主如遇到物业收费不透明的情况,可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投诉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