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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台《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6:55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广州8月3日电】(记者严俊伟通讯员金辰钟洁)从8月15日起,广东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省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厅、财政厅和建设厅今天联合公布了《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门诊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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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该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费最高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纳入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建设的区域性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其处置收费执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此外,各地物价部门将会同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危险废物处置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对医疗废物,将按医疗废物产生量按月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病床数或产生的医疗废物重量计收;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

  办法明确规定,所有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门诊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在广东省按国家规定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前,有病床的医疗机构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从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之日起,在住院床位费现行标准基础上每日每床加收不超过2元,作为弥补医院支出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应将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住院床位费中,不再另行收取。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对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其回收价格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双方议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可在最高限价内与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商定具体价格,并须签订处置服务协议,不得有价格歧视行为。同时,危险废物处置费,应首先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费用,而且在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作者:记者严俊伟通讯员金辰钟洁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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