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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车检站贿赂 省交警总队一民警被判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9:33 海南日报

  本报讯 (记者岳嵬 通讯员方继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民警、原海南通安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李和安,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车检站贿赂,近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其受贿3.6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没收全部赃款。

  李和安,男,40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编民警,自1998年5月20日至2002年6月16日,任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属的海南通安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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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兰区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8月31日,通安公司租赁农垦机械厂的机动车检测线,作为省车管所管辖的车辆年审检测点。2000年4月、5月间,农垦机械厂得知,交警总队准备将车辆年审检测项目交给别的检测站办理,该厂领导找到李和安及有关部门,请求继续与通安公司合作。

  经查,农垦机械厂的这一请求得到交警总队的同意后,2000年5月25日,李和安代表通安公司与农垦机械厂又签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农垦机械厂无偿提供一条汽车检测线,给承担省车管所管辖机动车检测任务的通安公司使用。为能再次与通安公司继续合作,并希望在以后的合作中得到李和安的关照,农垦机械厂在2000年7月至2002年12月间,每月从所收的车辆维修费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现金3000元至1万元不等,共计3.6万元,送给李和安。李和安收到这些贿赂款项后,已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一审法院称,在侦查阶段,李和安自己作了有罪供述,但到法庭审理阶段,李和安又当庭翻供,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

  美兰区法院一审认为,李和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通安公司经理期间,非法收受“安垦”检测站合作方(即农垦机械厂)的回扣款3.6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一审以受贿罪对李和安作出上述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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