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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规”败给劳动法 云南一女职工重获工作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0:46 法制日报

  “场规”败给了劳动法云南一女职工历时两年重获工作权利

  本报讯(记者丁观有)“我终于赢了!”7月24日,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打了整整两年官司的云南省景洪农场女职工蒋新花,手捧着补发的工资,百感交集。

  两年前的5月,蒋新花17岁的儿子在帮助母亲代收胶水的过程中,趁母亲不注意偷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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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乳胶藏在胶林中,在将偷藏的乳胶运出盗卖的途中被分场联防队员查获。经估价,其偷藏橡胶价值为160元人民币。同月20日,景洪农场按照《场纪场规条例》规定的“胶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帮割帮收胶时,出现盗卖胶产品的视为该胶工合伙盗卖胶产品,按盗卖胶产品的有关规定处理”的条款,作出了解除蒋新花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原来,近年各农场为了遏制盗卖橡胶的风气,都先后制定了《场纪场规条例》,其中就有“凡是参与盗卖橡胶的职工,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胶工配偶及直系亲属出现盗卖胶产品的视为该胶工合伙盗卖胶产品”的条款。

  蒋新花认为儿子拿了场里的胶应该属于治安处罚的行为,与场里的劳动纪律毫不相干。在同单位交涉无果后,蒋新花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果。她又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一审判决蒋新花败诉。蒋新花上诉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仍判她败诉。面对终审判决,蒋新花在咨询了有关人士后,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诉。

  2003年,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西双版纳中院审理后认为,“场规”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有明显抵触,应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在西双版纳中院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景洪农场自2002年2月10日起恢复与蒋新花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代其补交各种社会保险金”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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