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也吃“霸王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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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2:34 现代快报 | |||||||||
根据日前浙江省工商局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银行房贷、车贷合同中普遍存在8大“不平等条约”。它们分别是:一、乱收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二、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三、要求消费者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四、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违约费用;五、擅自设定消费者的违约条款;六、有意回避银行的违约责任;七、剥夺购房者的抗辩权;八、银行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记者采访发现,这些条款中的一部分也加在了江苏人头上。南京贷款买房户逾20万
市民陈先生昨日对照了自己去年与南京某银行签下的30万元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说:“这些不平等条款,在我的贷款合同中也有体现。比如,银行如果未及时放款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一条根本就没有。再比如,合同中也同样规定了抵押期间,自己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等。”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南京市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接近200亿元,如果按平均每笔贷款10万元计算,那么南京市至少有20万贷款买房户。江苏不少条款已作调整 昨日几家接受记者采访的银行相关负责人称,其实江苏不少条款已经作了调整,和浙江情况并不完全一样。 南京招行相关负责人称,从去年开始保险费已改由银行自己掏,因此已不存在由客户买单、甚至到指定保险公司买保险的做法;至于公证费,如果客户自己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没有委托他人的,银行不要求必须公证。 而记者从南京四大国有银行获悉,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市民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已不再强制购买保险。 不过,对于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其它一些条款,如银行向客户收取违约费用、不允许抵押物出租、出借等规定,昨日数家银行均表示,江苏的房贷合同中的确有相关规定。百姓应利用合同补充约定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董永斌律师昨日表示,造成这种不平等条款仍能“横行”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市民的地位不相平等,因为放贷权掌握在银行手中,如果老百姓想从银行借钱,那么就不得不接受银行制定出的不平等合同。 那么对于银行的不平等合同条款,是否老百姓只有全盘接受?董律师称,也不尽然,目前房贷、车贷合同最后一般都有空白处,可让双方对合同进行补充约定,市民应充分利用这一权利。 具体来讲,市民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以下几方面内容,以保障自己的权利:一、对自己不认可的、或是合同中不清楚的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正;二、约定银行的违约责任;三、对银行口头承诺的一些免费项目进行书面约定,如目前提前还贷银行都说不收违约金,但是谁能保证几年之后还是免费,因此应当在补充条款中进行约定。 作者:快报记者 王海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