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对政策理解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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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6:43 宁夏日报 | |||||||||
“由于宣传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致使一些人对出租车转让政策不了解,以至于高价购买使用权即将到期的出租车,从而引发了2004年3月的上访事件。”银川市政府秘书长白建平答记者问时分析说。 对经营权概念范围理解偏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出租车经营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取得。但长期以来出租车经营者对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概念认识模糊,尤其是对经营权的有偿性和有期性的意识非常淡薄,因此一些出租车经营者产生了“一经取得出租车经营权,按期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就可永久性地享有经营权”的错误理解。而其中很多人由于对经营权的事情一无所知,更是把经营权的有偿使用与经营权的期限相混淆。 今年3月以来,银川市部分出租车经营权陆续到期,市政府为了加强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管理,切实维护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租车过多过乱引起的行业恶性竞争,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调整和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对原来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办法进行修改,引起了一些出租车经营者和营运者的误解和意见。当得知政府要收回经营权时,一部分出租车经营者产生了抵触情绪。 新文件出台引发矛盾 7月28日,《银川晚报》全文刊登了银川市政府出台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两个文件。 《管理办法》明确: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凡在经营权竞拍之前以行政审批的方式取得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在车辆更新后有关规定取得5年使用期的经营者,期满后再给予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期。1999年9月8日通过竞拍取得5年期经营权的经营者,自2004年9月8日起,给予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期。经营者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期,应按每车每年3600元有偿使用出让金标准一次性交清1.8万元,逾期不交纳者,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在经营期内经营者申请中止出租汽车客运,客运管理部门按标准退还其经营权剩余期限的出让金。 但由于部分出租车经营者对《管理办法》中关于出租车经营期限的规定有一些误解和意见,所以引发了近日的上访事件。(记者田静)新闻来源:华兴时报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 |||||||||